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收入×适用税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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