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于你们销售垃圾桶和保洁用的耗材,我认为不构成固定资产,不可以按照3%减按2%征收增值税。好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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