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12号公告第5条第九款第7项规定: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即外贸企业报关单的出口日期不得早于进货时的发货时间。这个规定中的进货凭证是指与出口货物匹配的出库单,运输单据凭证,并非指专票的开票时间必须早于出口时间,但是有的个别税务人员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要早于出口时间,其实这并没有政策依据,但是注意还是尽量避免出现采购发票开具日期晚于出口报关单日期的情况,建议你关注一下当地税务机关对进货发票开具时间的规定。
综上,加之申报退税目前已经取消申报期限,所有你们的退税申报我认为是可以的,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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