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1号公告)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因此你们可以将增值税发票作为车船税的凭证附件,会计分录如下。
1、计提会计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2、缴纳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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