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你说的正确。因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两回事,一般情况下,在开票后会同时确认销项税额和主营业务收入,也就是同时体现纳税义务时间,但是也不可以一概而论,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对企业所得税相关收入的确认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相关规定如下:(1)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②、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④、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上述四种形式的商品销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根据以上,你们的情况属于预收账款销售方式,在发出商品时候才是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也就是纳税义务时间。请以上述规定和你企业实际情况对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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