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间不完全相同,比如开了发票,就要确认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但是未必都是同时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这一点你可以参考一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相关规定个所以现在工程结算中过度。见下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从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租用甲公司厂房,乙公司一次性付清全年租金,甲公司收到租金后开具全额发票。那么,在此项业务中,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确认时间是否一致呢?
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第二十六条: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此例中,租金收入应分摊至各月,在一次性收到全年租金时,应作预收账款处理。
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例中,甲公司已收款且开具了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为开具发票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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