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是按照会计分期假设,根据权责发生制,为平衡各会计期间的损益,准确反映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而设置的。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虽明确并提高了权责发生制的地位,但却规定不再使用“待摊费用”与“预提费用”科目,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也相应取消了这两个项目。以往在该科目核算的经济业务,分散于其他账户核算。这里根据新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内容,举例说明了原“待摊费用”与“预提费用”科目核算业务的处理,仅供参考。
(一)预提短期借款利息
在实际工作中,银行一般于每季度末收取短期借款利息,为此,企业短期借款利息一般采用月末预提的方式进行核算。可以参照分期付息长期借款的利息处理方法,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
【例 4】昌盛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向银行借入一笔生产经营用短期借款,共计60000元,期限6个月,年利率8%。根据与银行签署的借款协议,该项借款的本金到期后一次归还,利息按季支付。昌盛公司l一3月份有关利息费用的会计处理如下:
(1)1月末,计提1月份应计利息
借:财务费用 400
贷:应付利息 400
本月应计提的利息额=60000×8%÷12=400(元)
2月末计提2月份利息费用的处理与1月份相同。
(2)3月末支付第一季度银行借款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400
应付利息 800
贷:银行存款 1200
(二)预提保险费、租金
对于此类业务,现准则及应用指南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暂无非常合适的科目进行核算。笔者建议本着重要性原则,对于数额较小的保险费、租金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数额较大时可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
【例5】昌盛公司从2007年4月1日起,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管理用办公设备一批,每月租金2000元,根据合同约定每季度末支付。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4月末,计提应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租金
借:管理费用 2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00
5月末计提5月份应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租金的会计处理与4月份相同。
(2)6月末支付该季度租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 4000
管理费用 2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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