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建议你们年末前将借款归还,然后年初再借;其次是该借款如果用于公司经营方面,就无期限限制了,但是作为用于公司经营表现,例如购入材料后报销,出差借款,购入固定资产等,也就是要有所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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