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根据上述规定建议如果你们购入的另外4台一直没用,如果是临时性不用还要继续计提折旧,如果长期不使用,也就满足上述第(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的情形,可以停止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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