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界定了不得抵扣(既抵扣后需要进项转出)7种情形(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了8项视同销售规定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已消失)。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上述中视同销售得情况下,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进项税额转出(抵扣后转出)情况下不可以抵扣,你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结合你企业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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