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财会 〔2006〕3 号)规定
(1)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收益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2)融资租回时:
借:固定资产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应付租金)
(3)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
注:仍按承租人出售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4)确认本月应分摊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租赁期)
借:递延收益
贷:制造费用—折旧费
(5)支付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6)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租赁》规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但应当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付款
好了,仅供参考,欢迎提问。
-
微信客服

微信号:ketang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