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个所税起征点已经是5000元了。
案例解析——————工资、薪金所得个所税计算公式如下: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案例解析
【案例一】小吕是公司的销售经理,2019年1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为16 000元,缴纳三险一金等1 600元。家中老人的年龄超过了60岁,并考取了在职研究生,且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了首套住房。则小吕的1月份预扣预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小吕可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2 000(赡养老人专项扣除)+400(继续教育专项扣除)+1 000(住房贷款利息扣除)=3 400(元);1月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16 000-5 000-1 600-3 400=6 000(元);对应税率为3%;1月应纳税额=(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6 000×3%=180(元)。
【案例二】2019年2月,小吕取得工资薪金收入为18 000元,缴纳三险一金等1 600元,可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3 400元。则小吕的2月份预扣预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累计收入=16 000+18 000=34 000(元);累计基本减除费用=5000×2=10 000(元);累计专项扣除=1 600+1 600=3 200(元);累计专项附加扣除=3 400+3 400=6 800(元);2月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34 000-10 000-3 200-6 800=14 000(元);2月应纳税额=(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14 000×3%-180=240(元)。以后每月计算类似上述,略。
总结就是:个所税计算与以前大不相同,如果还不理解,你可以和企业所得税比较,二者很类似,也是累计预扣预缴,转年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所得税时间2020.01-05),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办法。好了仅供参考,欢迎你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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