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以下案例与你问题类似,仅供参考——
案例(开具或代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020年4月、5月、6月分别实现销售货物收入(含税)5.15万元、10.30万元和10.10万元。其中,4月全部收入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15万元,5月全部收入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30万元,6月全部为1%征收率的无票收入10.10万元。
业务分析:
根据最新政策规定,优惠政策1%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故纳税人计算2季度的不含税收入为25万元。计算公式为:5.15/(1+3%)+10.3/(1+3%)+10.1/(1+1%)=25。
由于该纳税人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免税销售额标准(≤30万元),应享受免税优惠,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含税收入+无票收入15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万元,应按规定缴纳税款,但可以减免。
1、“减税部分”申报表的填写规则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100000元)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即:第一栏。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100000*2%=2000元)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2、“免税部分”申报表的填写
只在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填写。和以前的免税申报一样填写。即:①.第9栏填写的是4月、6月对应3%征收率的不含税收入15万元的合计数。③.第17栏填写的是3月对应免征增值税应纳税额0.45。
也就是:通过判断分成两类,一类是免税部分,按照免税部分申报表的填写方式填写;二类是减税部分,要分成两个申报表填写。由于6月份尚未结束,上述仅供参考,到时以国家和当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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