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建议如下————①根据上述,如果你们使用后一年内没有取得发票,,就丧失了作为固定资产和计提折旧的机会,建议和对方协商抓紧一年内开票。②如果你们款项已经支付,对方就是不开愿意发票,说明对方有可能延迟确认收入和交税,如果这样对方是违反税法规定的,对方心里是惶恐的,你们可以利用对方的心里,告知对方,如果不开我们将向对方税务局放映了,看看效果如何,当然尽量不那样做。③就是提起诉讼。因为开票是销售方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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