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财税「2017」58号修改,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不属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也就是说你们如果是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收到时候就要交税了。如果不是预收款性质,,最好不要写上预收款和计入预收账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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