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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云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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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您好!我是一家刚成立的建筑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是核定征收,我公司给一家一般纳税人建筑行业做资料,对方要转两笔款到我公司基本账户,一笔20000.00元(贰万元)、一笔60000.00(陆万元),公司法人说他要转出来用,但不知资金用途上要怎么写才能与财务账务上相对应并且能合理的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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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财税「2017」58号修改,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不属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也就是说你们如果是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收到时候就要交税了。如果不是预收款性质,,最好不要写上预收款和计入预收账款科目。
2020-04-28 07:44:13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