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你们是用工单位还是派遣单位?如果是用工单位会计处理如下——————————————,假设你们是一般纳税人,①工资的计提:收到劳务派遣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管理费用——劳务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贷:应付帐款——××劳务派遣公司,,,②社会保险费计提与工资类似,略。。。注意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规定,应付职工薪酬会计核算包括了支付给“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的费用,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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