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 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 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应收账款 损失进行处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 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 除。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所以,关键是:是否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
2020-04-15 14: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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