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什么样的加油费发票才合规?
1、成品油发票左上角必须有“成品油”三个字。
2、发票上必须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且编码是属于成品油大类的。
3、成品油发票“数量”不能为0(红字发票除外),“单位”必须是“吨”或“升” 。
4、发票上必须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购买方为个人和非企业性单位除外)。
三、企业购买加油卡账务处理的案例说明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将加油卡充值10000元,实际转账11300元,款项转账到加油站,在确认该笔款项转账到加油站后,加油站给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月末,加油卡全部消费完成后,甲公司凭加油小票到加油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规定期限内已勾选认证,请写出甲公司相关的会计处理。
1、充值时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预付账款-中石油公司 11300.00
贷:银行存款 11300.00
2、月末消费完,全部用于增值税抵扣项目。
借:管理费用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00
贷:预付账款-中石油公司 11300.00
3、月末消费完,全部未用于增值税可抵扣项目
借:管理费用 11300.00
贷:预付账款-中石油公司 11300.00
由此可见,会计可以拿加油卡的加油记录要求加油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避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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