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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defen1971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会计实操
阅读191/ 回复1
老师好:我开了一个自然人独资的有限公司A,另外我还以个人名义参股B有限公司,占股30%,现在A和B有业务往来,所以就会有资金往来,这样会不会因为我是这两家公司的股东身份,存在违规或违法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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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42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关联关系之间是可以做业务的,只要真实可靠,价格合理,符合税法相关规定,无人为偷漏税就可以,是没有风险的。
2020-03-12 06:08:06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