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42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关联关系之间是可以做业务的,只要真实可靠,价格合理,符合税法相关规定,无人为偷漏税就可以,是没有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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