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数不一定等于实发数,不一定等于计提数哦;应该是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数(合理的工资薪金),不是工资薪金的实发数也不是计提数。而合理的工资薪金见下说明——————————————————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简单讲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就是你的工资薪金账本贷方发生额,但是该发生额对应的实发已经发放,并且代扣代缴了个税的贷方发生额。如果只是计提了没有发放,也没有申报个税,是不可以作为计提福利费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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