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如果是征税收入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如果是不征税收入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具体你在咨询一下当地税务为好。
-
微信客服

微信号:ketang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