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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谷幽兰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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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在土地增税清算时,可以在税金用附加中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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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哪些?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以下简称A):即土地出让金、补缴地价款、契税; (特别注意:在计算增值税及附加的时候,契税不能抵扣,而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则可以抵扣。) (2)房地产开发成本(以下简称B):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以下简称C):指的是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A、B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A、B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看起来有点复杂,对投资人员来说,也别管利息有没有金融机构证明了,直接按照计算扣除就行了,公式是C=(A+B)*10%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以下简称D):“营改增”后指的就是增值税附加 特别注意,这里抵扣的税金是增值税附加,就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不是增值税本身。这里很容易错。 (5)加计20%扣除(以下简称E): E=(A+B)*20% 所以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候扣除,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和当地政策为准。
2019-10-14 13:04:28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