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 > 优惠的附加税费有什么新政,会计分录怎么做,请举例
 
窗前明月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会计实操
阅读30/ 回复1
优惠的附加税费有什么新政,会计分录怎么做,请举例
收藏
0
分享到:
共1条回答
1、优惠的附加税费有什么新政,???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统称为附加税费,其计税依据是同期的增值税或消费税。2019年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实施以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优惠政策均有了更新和较大的变化,这常常导致企业在选择享受优惠政策时不知所措,导致错选、漏选或过度享受优惠政策。下面梳理下普惠性附加税费优惠政策吧!1.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优惠政策:此税目并没有单独的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其计算基数是增值税或者消费税,所以其优惠政策随着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政策的变化而变化。财税〔2019〕13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此条规定并不区分纳税人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只要符合此条件,就可免增值税,同时也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哦!优惠政策选择财税〔2019〕13号文件即可。注:此处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则按照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标准执行。而对于不满足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或者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就需要区分一般纳税人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了。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没有普惠性优惠政策;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三条以及京财税〔2019〕196号文件的第一条,此时优惠政策仍需选择财税〔2019〕13号文件。2.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减免。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是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注意,此项政策也不区分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是一般纳税人,只是对销售额有规定。因此,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最优政策选择就是财税〔2016〕12号文件,在符合条件的销售额以内两费是全免的。而对于不满足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或者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同样也需要区分一般纳税人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没有普惠性优惠政策;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三条以及京财税〔2019〕196号文件的第一条,此时优惠政策需选择财税〔2019〕13号文件。综合以上内容,为方便查找,总结为表格形式,可见下表(点击放大哦):政策依据: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2.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3.《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9〕196号) 2、会计分录怎么做,请举例? 直接按减免后的税额来计提税费,若应缴纳增值税为50,则应计提的教育费附加=50*3%*50%=0.75、地方教育费附加=50*2%*50%=0.5 分录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 1.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75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0.5
2021-04-30 08:21:07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