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师,建筑公司去年10月底,11月初新成立的,老板以为工资一年不超过6万,不用交个税,所以12月至今年2月份,分别向四个不同的人以工资名义打款(60000,10000,20000,50000),银行流水上写的是工资,实际是老板把赚的钱以工资名义,从公司帐上拿走的。
答:从实质上看,如果编制虚假人头,增加成本费用是税法所不允许的,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如果形式上看,以工资名义打入个人账户,应该代扣代缴个所税,并作为工资费用计入成本费用。
2、另外还有3笔银行流水上写备用金拿走的,全部打给个人的,这些如何处理好呢,好头疼(目前还没有规范的做过帐),要补齐前面的帐,怎么来处理好呢,可以做费用的票据,整理到的,目前是一些油费,餐费等,费用可以冲减备用金,但目前搜集到的票据好少,最头疼的是那四个人的工资,怎么处理呢
答:备用金借款可以,但是要及时做账。如果取得相关票据可以冲减备用金,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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