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 > 老师您好!请问外币报税收入第一个月的汇率应是本月第一天的,但是第二个月呢,请问是月初的中间价汇率还是上个月的月末的中间价
 
袁小清18473819289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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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请问外币报税收入第一个月的汇率应是本月第一天的,但是第二个月呢,请问是月初的中间价汇率还是上个月的月末的中间价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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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出口确认收入:可以选择当月1日的汇率中间价,也可以选择出口当天汇率的中间价。汇率选择不可以随意改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果按照税种,相关汇率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外币汇率折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二、企业所得税外币汇率折算规定  1、月(季)度申报与汇算清缴时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2020-01-11 07:14:13  只看该作者
  袁小清18473819289 视频课程 8 即将直播 2
谢谢老师
2020-02-15 17:09:02  只看该作者